风向动态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有新规

2020-01-08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旨在强化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意识和内部价格管理部门职责,明确部门设置、人员管理、职责任务、管理机制等,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的内涵是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的组织机构、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由多部门组成的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规定》要求,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明确各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比例和要求,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各医疗机构依据机构规模和医疗服务量可适当增减人员数量,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每个科室(部门或病区)至少设1名。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或职责)。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价格投诉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等。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制度,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系统必须有调整记录,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电子信息档案管理。


《规定》强调,建立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



(转载自:健康报新闻频道)

编:鹿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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