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向动态丨试点来了! “互联网+医疗服务”新模式下的执法监督探索

2019-05-22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委托辽宁省和浙江省宁波市、嘉兴市共同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执法监督试点的研究。


试点项目牵头单位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派出调研团队对宁波市 “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察。调研团队一行走访了鄞州第二医院,调研云诊室应用情况,实地观摩了云诊室在线问诊实况;还参观了宁波云医院的远程医学中心、分级诊疗运营中心等,就宁波云医院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了了解。


什么是“互联网+医疗服务”


“互联网+医疗服务”是互联网在医疗行业的新应用,其包括了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手段的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在线疾病咨询、电子处方、远程会诊、远程治疗和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健康医疗服务。


“宁波云医院平台”就是目前宁波“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一种新形式,通过医疗机构入驻平台、医生实名认证等方式,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图文问诊或者网络视频问诊等新业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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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出现,对卫生监督领域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此,国家近年来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多个文件,不断规范和完善互联网诊疗活动。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要求

1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办理登记申请,经审核合格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2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3 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4 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5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6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互联网+医疗服务”处于新兴产业模式,各项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际就医过程中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和渠道,参与互联网就医服务,切不可盲目就诊,特别是首次就诊和疑难疾病,务必亲自到实体正规医疗机构中参与就诊,以免耽误病情。



(转载自:宁波市卫生监督所,有删减)

整理:扁豆

编辑:鹿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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