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向动态丨基层医改倍受关注,这些问题将有法可依

2018-10-24

10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中,推进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理念得到突出体现,并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同时,提出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推进医疗资源下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足是基层首诊难的重要原因。为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基层、筑牢网底。

 

草案二审稿作出如下修改: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以县级医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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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人才是制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瓶颈。为吸引更多高水平优质医疗人才下沉到社区基层,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薪酬津贴待遇、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其实行特殊优惠待遇。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乡村医生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但服务能力不强、队伍结构不合理和部分地区村医后继乏人等问题仍然存在。为加快补齐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块“短板”,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对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助机制。

 

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说,目前突出的医疗问题是大医院人满为患,医生不堪重负,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可罗雀。草案二审稿针对推进医疗资源下沉作出的修改,有助于解决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加强医卫人才队伍建设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医疗卫生人员是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和保障。

 

为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增加规定,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明确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培养高层次的医疗卫生人才;增加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目前,院校教育规模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岗位数量与结构不匹配;毕业后医学教育规模、结构与医疗卫生服务岗位实际需求统筹调控机制缺失,医学教育与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相适应。

 

首都医科大学副校长王松灵建议,有效加强医学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在国家研究生培养规划中加大临床医学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数量和比例,加强临床医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与医疗服务岗位需求统筹协调,建立医学教育和卫生服务体系相协调和互动机制,将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纳入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保护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医闹”之患屡禁不绝,严重影响了医院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草案二审稿提出,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了“医闹”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获取、传播公民健康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多方努力。为此,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公民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有关的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强调医德医风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当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维护医疗秩序,完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机制。

 

为此,草案增加了六项规定:

 

一是,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二是,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

 

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五是,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六是,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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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体现“三医联动”

 

草案充分体现“三医联动”,明确“国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明确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明确国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

 

一是明确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等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是明确“国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将“建立协同联动的医联体”修改为“因地制宜建立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三是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明确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四是鼓励药品创新,明确国家鼓励研究和创新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明确国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是完善医保资金保障,明确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是加强医保监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转载自:中国县域卫生)

整理:扁豆

编辑:鹿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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